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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
|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
| 2005-09-28 16: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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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建委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审批或不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已开发建设项目无故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还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凡杭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区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杭州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验收的住宅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擅自转让项目的,将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年元月份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 五、严格按规定配置和实验公建配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前,与我委签订住宅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保证公建配套项目与住宅同步甚至先于住宅建设,必须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的自行车库不得分割出售、出租。未按规定配置和实施公建配套项目的,综合验收不能通过,产权证不能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严格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文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的,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将不审批或不同意其新开发项目。 八、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法规和业务培训,今后参加资质年审或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培训合格人员。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住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住户投诉的住宅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住户投诉问题,接到住户投诉或有关部门转去的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事实,提出意见,认真处理解决,并及时反馈,保证投诉人满意或基本满意。对住户投诉的问题置之不理或一拖再拖未能解决的,将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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